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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电梯违规加装IC卡安装单位被罚

  小区电梯检查发现,该小区电梯已安装IC卡,根据该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安装合同,IC卡安装单位为淮安市

  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与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签订《**电梯IC卡管理系统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为**小区的21台电梯提供IC卡管理系统产品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为XXXX元。

  2020年5月12日,当事人开具了相应发票给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2020年7月4日,当事人(甲方)与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梯IC卡管理系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所供电梯刷卡系统在甲方电梯上能实现电梯刷卡功能。合同总价xxxx元,此价格含普税、运费,不含安装费。

  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将XXXX元转账给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泗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电梯IC卡管理系统发货到盱眙县**小区,当事人在未取得电梯修理许可的情况下,安排人员为**小区的上述21台电梯安装了IC卡管理系统,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2021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盱眙县丽都国际小区3电梯检查发现,该小区电梯的IC卡管理系统已安装完毕。

  2021年9月9日,涉案电梯制造商**电梯有限公司派人对涉案电梯IC卡安装情况进行了现场查验,确认该IC卡管理系统安装属于一般修理。

  2021年10月19日,**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为涉案电梯办理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本局于2021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盱市监罚告〔2021〕39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2年1月6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

  (1)当事人不该成为拟被处罚的对象,而泗阳**公司可以作为被处罚的对象;(2)当事人在本案中盈利不到2万元,该款项既非违法所得,也非无法计算。

  听证意见是:电梯安全涉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的规定,仅通过在电梯轿厢操纵箱、层站召唤箱或其按钮的外围接线方式加装电梯IC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属于一般修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修理。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修理许可,加装电梯IC卡管理系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而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所得事实不清问题,因处罚告知内容中未对当事人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修理许可,加装电梯IC卡管理系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涉案电梯制造商现场查验确定,在IC卡设备正常时对电梯安全造成的影响较小,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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